核设施退役场址 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GB 45437—2025)

2025-03-1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我国核设施退役后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 53—2000)的修订。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25代替GB 6249-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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