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我国核设施退役后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 HJ 53—2000)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0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与原HJ 53—2000相比,本标准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的题目改为“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管理要求,结合辐射防护基本安全要求,明确了退役终态的剂量准则;
——根据我国土地使用管理规定和退役实践,增加了退役后土地的主要使用用途,并根据使用用途,给出了退役后土壤中残留放射性筛选水平;
——对主要的残留放射性核素进行了筛选,增加了部分核素;
——增加了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水平确定的工作流程;
——删除了原标准的附录A;
——删除了原标准中有关行政管理性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拟 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 HJ 53—2000)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本标准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