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废止《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5-07-11

关于废止《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总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第一监测站:

为适应我国污染源自动监测监督管理新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等标准执行,《关于废止〈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源字〔2023〕223号)已于2023年9月18日正式签章生效,原文件《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统字〔2010〕192号)于2023年9月18日废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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