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2—2025代替 HJ 732—2014)

2025-09-19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气袋采样法。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2―2014)的修订。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2―2014)首次发布于2014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同济大学、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适用范围,删除废气温度须低于150℃的限制;

——修改完善“方法原理”;

——增加“试剂和材料”章节,完善气袋质量要求,增加辅助气体要求;

——在“仪器和设备”中,增加稀释采样法采样系统,在直接采样法采样系统中增加冷凝装置的可选项;

——在“采样”中增加采样前准备,以及空白样品制备要求;

——在“样品保存和分析”中完善气袋样品保存时效和加热分析要求;

——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中增加采样系统清洁保养和空白检查、气袋质量检查要求和方法、气袋保存回收率试验要求,以及稀释采样法稀释比核查要求等内容;

——增加“注意事项”章节;

——修改完善附录A;增加附录B。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2―2014)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金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5年8月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2—2025代替 HJ 732—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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