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防治放射性污染,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健康,规范粒子加速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的通用要求,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总体要求、辐射安全与防护设计要求、运行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辐射监测、放射性废物管理和退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原标准提出单位为核工业部安全防护卫生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2. 根据国内外最新辐射安全与防护基本标准、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相关技术报告,结合我国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的实践经验和成果,对原标准中的剂量当量限值、辐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原则、运行中的辐射安全、辐射监测、环境保护和三废治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3. 增加了辐射工作场所分区、冷却水系统以及退役等内容。
4. 细化了辐射安全联锁系统、通风系统、辐射监测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内容。
5. 取消了6个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GB 5172—85)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5年10月3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