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酒类制造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酒类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酒类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酒类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修订了《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821—2005)和《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1—2011)及其修改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扩大标准适用范围,将发酵酒精、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及其他酒的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管控范围,标准名称调整为《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针对啤酒制造业增加色度、总氮污染物项目;
——取消GB 19821—2005中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设置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标;
——取消GB 27631—2011 中特别排放限值;
——完善水污染物直接和间接排放管理要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产品分类方式,更新了监测分析方法;
——增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章节。
新建排污单位自2026年1月1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2028年1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821—2005)、《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1—2011)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以及这三项标准修改单的相关规定,《 啤 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821—2005)和《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及其修改单废止。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酒类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酒类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实际情况和需求,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酒业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5年11月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