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食品加工制造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食品加工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排污单位自2026年1月1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2028年1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食品加工制造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实际情况和需求,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食品加工制造业中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柠檬酸、味精、制糖、淀粉、酵母制造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 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0)、《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1)、《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9)、《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1)、《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2)及相应修改单的相关规定;未列入本标准适用范围的其他食品加工制造业子行业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理工大学、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山东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5年11月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