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天然肠衣加工、食用动物油脂加工、蛋品加工排污单位,以及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屠宰及肉类加工、天然肠衣加工、食用动物油脂加工、蛋品加工排污单位,以及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对《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的修订。《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标准名称为《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增加了色度、总氮、总磷3项水污染物项目;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取消了工艺参考指标;
——完善了水污染物直接和间接排放管理要求;
——完善了水污染物监测要求,更新了监测分析方法;
——增加了“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章节;
——完善了实施与监督相关要求。
新建排污单位自2026年1月1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2028年1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中的相关规定,《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同时废止。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屠宰及肉类加工、天然肠衣加工、食用动物油脂加工、蛋品加工排污单位,以及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实际情况和需求,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5年11月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