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的鉴别
5 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物质的鉴别
6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以及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的鉴别
7 依据利用处置方式的固体废物鉴别
8 其他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9 实施与监督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固体废物来源鉴别详细列举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副产物固体废物辅助鉴别表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章节结构,完善标准整体框架,明晰鉴别判断流程;
——修改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删除固体废物判断依据不足的类别,补充明确属于固体废物的——物质,修改表述明确各类固体废物的范围;
——补充完善鉴别规则,明确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的判断和副产物的判断;
——补充完善固体废物利用产物的鉴别规则。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清华大学。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5 年 11 月 4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的鉴别,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物质的鉴别,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以及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的鉴别,依据利用处置方式的固体废物鉴别,以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以下简称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
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
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分类。
有专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物质按专用标准进行固体废物鉴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体废物鉴别(solidwaste identification)
判断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活动。
3.2 目标产物(targetproducts)
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预期获得的一种或多种物质。
3.3 副产物(by-products)
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物质,包括根据本标准判断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副产品。
4 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的鉴别
4.1 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下列丧失原有使用功能,且无法通过修复、加工行为恢复原始用途的物质,属于固体废物:
a) 生活垃圾。
b) 在销售、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因各类原因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和使用的物质 [见附录 A.1a)]。
c) 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使用过的一次性物品,以及其他不能按原有用途使用的非耐久性日常用品 [见附录 A.1b)]。
d) 生产活动使用过程中,因沾染、掺入、混杂无用或有害物质,或发生化学变化,使得其物质组成不能满足原使用者使用要求的生产物料 [见附录 A.1c),4.2.1规定的情形除外]。
e) 非正常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损毁或残余物质 [见附录 A.1d)]。
f) 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因外形、粒径组成、有效物质含量不能满足原使用者使用要求,而被放弃使用的生产物料 [4.2.2a) 规定的情形除外]。
g) 存在外观缺陷、功能减退,或使用寿命到期等原因,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而被原使用者放弃的耐久性消费品 [4.2.2b)、4.3 规定的情形除外]。
h) 因其他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灾难因素造成损坏的物质(4.2.2 规定的情形除外)。
4.2 下列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满足使用用途要求,按原始用途使用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
4.2.1 生产企业内部通过以下方式返回原生产线作为原料使用的物质:
a) 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直接返回。
b) 在非连续化生产过程中,贮存于能够防止物料通过泄漏、扬尘、遗撒、逸散等途径造成损失的固定贮存装置中,并通过封闭管道或其他相对封闭的运输系统直接返回。
c) 进入生产工艺配套工序再生后返回。
4.2.2 销售、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的下列物质:
a) 不需要任何修复、加工,按原始用途使用的下列生产物料:
1)仅因生产活动终止、暂停或计划改变等原因,所有者不再使用的但满足原始用途的原料,以及继续作为同产业链其他企业原料使用的中间物料和半成品;
2)仅因浓度变化无法满足原使用者要求的,但可在该物质适用的其他使用用途领域继续使用的物料。
b) 不需要任何修复、加工,或存在功能缺陷但已恢复其原有使用功能的耐久性消费品(包含机电产品及零部件、元器件、生产装置、总成、容器)。销售、流通过程中该类物质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具备完整的使用功能;
2)跨境销售、流通中,还应符合接收国家、地区对此类物品功能更新换代的要求,具有市场需求且未被淘汰;
3)满足后续使用对外观、性能和完整性的要求;
4)成批销售的物品需根据销售要求清洁、分类、包装。
4.2.3 我国境内工程施工中产生,根据后续使用要求收集整理后按其原有用途使用的下列物质:
a) 在现场清理筛分后,满足后续使用要求,作为建筑材料使用的砖石、砖瓦、砂石、耐火材料。
b) 符合相关要求,替代黏土等砖、瓦生产原料使用。
c) 替代河砂使用的水体疏浚、清淤泥沙(不包括污染土壤和底泥)。
d) 现场加工后,符合再生骨料要求作为再生骨料使用的无机非金属类工程弃料。
e) 符合相关法规,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
4.3 下列拟通过修复、加工后按原始用途使用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
a) 在我国境内产生,存在功能缺陷,拟采用清洁、整形、修补、更换零部件、添加有效成分方法修复、加工,恢复或提升原有使用功能的 4.2.2b) 所列耐久性消费品(包括返回原使用者使用,或出售)。
b) 其他满足以下任意条件,采用 4.3a) 所述修复和加工方法,恢复或提升原有使用功能的物品:
1) 通过原生产企业,或厂商授权维修企业、使用方外包维修企业恢复或提升原有使用功能后,返回原使用者使用或原生产企业作为返修产品出售的物品;
2) 保税维修或保税再制造业务中,符合我国相关规定,海关按待维修或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的入境维修、再制造货物。
4.4 丧失原有使用功能的物质,通过下列不属于修复、加工的作业方式利用时,仍属于固体废物:
a) 通过拆解、分解、分选、分拣、重熔、造粒等物理方法回收有用原材料。
b) 通过火法、湿法冶炼工艺回收金属(不包括原有用途为冶炼原料的物质)。
c) 通过精馏、蒸馏、结晶、沉淀、焙烧、热解等物理化学方法回收有用物质或去除杂质,或恢复其原有一种或多种使用功能。
5 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物质的鉴别
5.1 采用正常原料生产产生的劣质产品、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规范)或者因为质量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的目标产物,属于固体废物;处理品,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的目标产物(包括等外品),均不属于固体废物。
5.2 以下副产物属于固体废物:
a) 从商品整体上剥离下的包装物和使用后剩余的包装容器(不包括设计重复使用的周转容器)。
b) 农、林、牧、水产养殖和产品加工过程产生的残余物质 [见附录 A.2a)]。
c) 矿业活动中产生的采矿残余物质 [见附录 A.2b)]。
d) 金属冶炼过程产生的冶炼渣 [见附录 A.2c)]。
e) 材料加工、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见附录 A.2d)]。
f) 生产原料和反应产物提取、提纯、净化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见附录 A.2e)]。
g) 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工程弃土、工程弃料、工程泥浆等建筑垃圾(4.2.3 规定的情形除外)。
h) 火力发电厂锅炉、其他工业和民用锅炉、工业窑炉等热能或燃烧设施中,燃料燃烧产生的燃煤炉渣等残余物质。
i) 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等实验室废弃物质。
j) 烟气和废气净化产生的残余产物 [见附录 A.3a)]。
k) 水净化和废水、废液处理产生的残余产物 [见附录 A.3b)]。
l) 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见附录 A.3c)]。
m) 环境整治过程产生的其他物质 [见附录 A.3d)]。
n) 河道、沟渠、湖泊、航道、浴场等水体环境、水域、水道、水库管理和水利工程中清挖产生的疏浚、清淤污泥 [4.2.3c) 规定的情形除外]。
o) 污染地块修复、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采用 7.1 所列行为利用处置,或用于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建筑材料的污染土壤。
5.3 以下满足原料使用要求的副产物,不属于固体废物:
a) 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直接还田,或收集整理后异地间接还田、作为动物饲料或栽培基质使用或作为纸浆、板材、编织、气化、醇化原料使用的作物秸秆。
b) 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过程产生的用于以下用途的物质:
1. 作为饲料使用的谷壳、米糠、麦麸、酒糟、豆粕;
2. 作为造纸原料使用的甘蔗渣;
3. 经过清洁整理后满足服装填充材料、纺织用动物纤维、羽毛和毛发制品用途使用的羽毛、毛发;
4. 经过清洁整理后满足制作工艺品用途的角、贝壳,以及作为水产养殖固着基使用的贝壳。
c) 矿业活动中产生的符合品位要求(包括有效物质和杂质),并按照生产计划作为选矿、冶炼原料使用的天然矿物尾矿、弃石(不包括化学选矿尾矿)。
d) 矿业活动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满足建设用途要求作为砂、石材料使用的弃石。
e) 根据后续使用用途对品质、尺寸的要求,进行分类、裁剪、规整等处理后,可以直接作为小尺寸物品制作原料使用的切割余料。
5.4 生产过程中的其他副产物(不含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产生的物质和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应综合分析其产业链中使用情况、质量控制要求和效果,以及其最终使用去向,按以下条款鉴别:
5.4.1 市场上存在使用正常原料生产的同类物质,且具有针对该副产物生产工艺和原料制定的专用国家或行业通行的标准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属于固体废物,否则均属于固体废物:
a) 专用标准限定用途时,副产物满足专用标准规定技术指标(包括功能性指标、有效成分含量和杂质限量),并按标准限定用途使用。
b) 专用标准未限定用途时,副产物同时满足专用标准和正常原料生产的同类物质的质量标准规定技术指标,并按行业通行的用途使用。
5.4.2 市场上存在使用正常原料生产的同类物质,但不具有针对该副产物生产工艺和原料制定的国家或行业通行的标准时,按照 6.1 的规定进行鉴别。
5.4.3 如市场上不存在使用正常原料生产的同类物质,仅当副产物属于产业链特定生产工艺必须使用的原料,并且作为该生产工艺原料使用时不属于固体废物,否则均属于固体废物。如市场上具有针对该副产物生产工艺和原料制定的专用国家或行业通行标准,副产物不满足专用标准规定技术指标(包括功能性指标、有效成分含量和杂质限量)时,或没有作为该生产工艺原料使用时,仍属于固体废物。
6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以及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的鉴别
6.1 市场上存在使用正常原料生产的同类物质,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不属于固体废物,否则均属于固体废物:
a) 物质组成(有效成分含量和杂质限量)及性能指标符合以下任一国家或行业通行的标准,并按标准规定的用途使用:
1) 针对固体废物利用工艺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2) 市场上使用正常原料生产的同类物质的质量标准。
b) 除正常物质组成之外,其他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有害的物质,符合相关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所规定的含量限值 [含量限值包含 6.1a) 规定的所有使用情形],或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与被替代物质相比,满足以下任意条件:
1) 产物中环境有害成分含量 [6.1a) 标准规定除外] 不得高于被替代物质;或所含有害成分在被替代物质任何使用过程中均不足以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
2) 如该产物替代工业原料使用时,生产的产品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 6.1a) 和 6.1b) 1) 规定的要求,且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应不高于污染控制标准所规定的排放要求。当特征污染物缺乏相应的排放控制限值时,污染物排放应不高于使用被替代原料的情形,或不足以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
3) 如该产物替代燃料使用时,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应不高于该燃烧设施污染控制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要求。当该特征污染物缺乏相应的排放限值时,污染物排放应不高于使用被替代燃料的情形,或不足以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
6.2 不满足第 6.1规定的鉴别条件,或市场上不存在使用正常原料生产的同类物质时,均属于固体废物。
6.3 以不具有实际功能价值的固体废物为原料或配料产生的混配产物,仍然属于固体废物。
7 依据利用处置方式的固体废物鉴别
7.1 任何物质(包括本标准其他条款规定的鉴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物质)按照(包括计划按照,以及依据相关法规必须按照)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利用或处置的,均属于固体废物:
a) 倾倒和非法处置。
b) 填埋。
c) 焚烧。采用直接燃烧或气化燃烧等高温过程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或减除污染物的主要目的。包括在受控焚烧设施中焚烧,以及不受控的露天焚烧。
d) 以回收热能或兼顾回收热能的燃烧。不包括下列燃料的燃烧,但包括在下列燃烧中添加燃料中不应含有的物质:
1) 传统化石燃料(煤、石油炼制油和煤制油、天然气、煤气、焦炭),生物质气化、碳化、醇化、酯化、氢化燃料,以及上述燃料混配产物的燃烧;
2) 在设计使用的设施和炉具中直接燃烧未添加其他任何化学物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
3) 其他满足5.4和第6章规定的鉴别条件的燃料的燃烧。
e) 将原始用途不作为农药、肥料和土壤调理剂的物质(不包括土壤),以土壤改良、地块改造、地块修复和其他土地利用方式直接施用于土地。
f) 将原始用途不是用于建筑或筑路的材料,直接作为建筑地基或筑路材料使用。
g) 将不具有实际功能的物质作为原料或原料的替代品。
7.2 本标准鉴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副产物和目标产物(包括固体废物利用产物),超出市场的实际需求,而采用或必须采用 7.1 所列作业方式进行处置,或以不属于其原始用途的方式进行利用时,属于固体废物。
8 其他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8.1 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符合以下任意情形的液态物质:
a) 符合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市政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
b) 符合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排入具备符合 8.1a) 规定的排放要求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企业自备或委托处理)中的废水、污水。
c) 发生倾倒或超标排放,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废水、污水:
1) 通过絮凝沉淀、酸碱中和、生物处理等常规废水处理技术 [不包括湿法氧化、蒸发结晶、精馏蒸馏、膜过滤(纳滤、超滤、反渗透)、萃取、焚烧、热解]处理后能符合 8.1a) 规定的排放要求;
2) pH值不超过GB 50851限值。
8.2 固体废物用于以下用途时,不属于固体废物:
a) 作为以获取数据为目的的样品(仅限从采样到完成下列活动期间):
1) 检测分析(包括保税检测);
2) 实验室科学研究活动;
3) 利用处置技术的中试活动(仅限于试验活动所在地地级市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的方案中所确定的数量)。
b) 收藏、展览、教学用途(仅限于满足该目的所需数量)。
8.3 以下物质在清理之前,不属于固体废物:
a) 未挖掘的受污染的土壤、沉积物等天然物质。
b) 未拆除的废弃建筑物和设施。
c) 未打捞的沉船和货物。
8.4 按以下方式进行利用或处置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
a)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还田、还林后的作物秸秆、植物枝叶。
b) 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不包括化学选矿)符合 GB 18599 要求直接留在或返回到采空区后的采矿弃石、尾矿和煤矸石。
c) 采矿或其他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按照法规或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等文件要求就地处置后的弃土、弃石等物质。
d) 经加工后符合性能、污染控制等相关管理要求,作为复垦、生态修复、土地平整、采空区回填、填埋场覆土等工程填充物料使用后的物质。
e)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完成尾矿库闭库销号后,堆存于尾矿库中的尾矿。
9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固体废物来源鉴别详细列举
A.1 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主要物质类别
a) 在销售、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因以下原因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和使用的物质:
1) 销售、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因为超过质量保证期等原因导致失效、变质的物质;
2) 销售、流通过程中因为技术性能更新换代,丧失市场需求的电子消费品等机电产品及其零部件;
3) 执法机关罚没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销毁的物质。
b) 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以下使用过的物品:
1) 一次性用品;
2)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超过质量保证期、变质或者被放弃的剩余日用化学品;
3) 因破损,或性能、外观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使用寿命到期等原因而不能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或被放弃使用的日常用品;
4) 农业活动中回收的农用地膜。
c) 生产活动使用过程中,因沾染、掺入、混杂无用或有害物质或发生化学变化,使得其物质组成不能满足原使用者使用要求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物质:
1) 金属和塑料的除油、除锈、电泳、磷化、钝化、腐蚀、阳极氧化、电镀、热镀等表面处理槽液;
2)物料净化提纯、废水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活性炭、过滤膜、滤料等;
3) 酸、碱、矿物油、有机溶剂;
4) 石油、天然气、地热开采、探矿过程中使用的钻井泥浆。
d) 非正常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下列物质:
1) 非正常工况产生的损毁物料;
2) 设施设备维护和检修过程,以及生产设施终止运行后,从炉窑、反应釜、反应槽、管道、容器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中清理出的残余物质(在原生产线直接作为原料使用的除外)。
A.2 生产过程属于固体废物的副产物
a) 农、林、牧、水产养殖和产品加工过程产生的以下残余物质 [5.3a)、5.3b) 和 8.4a) 规定的情形除外]:
1) 畜禽和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病害动物尸体等;
2)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作物秸秆等根茎叶残余;
3) 动物产品加工过程产生的骨头、毛发、羽毛、屠宰内容物;
4) 农产品加工产生的谷壳、米糠、麦麸、酒糟、豆粕、甘蔗渣;
5) 中药提取、植物蛋白饮料制造、茶饮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中药渣等植物残渣;
6) 其他动物、水产品加工过程产生的角、贝壳等。
b) 矿业活动中产生的以下残余物质:
1) 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弃石、尾矿、煤矸石 [5.3c) 和 8.4b) 规定的情形除外] 等;
2) 石油、天然气、地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油泥或油泥砂、油脚和油田溅溢物、钻井岩屑等。
c) 金属冶炼过程产生的以下冶炼渣:
1) 在黑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高炉渣、钢渣、轧钢氧化皮、铁合金渣、锰渣;
2) 在有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铜渣、铅渣、锡渣、锌渣、铝灰(渣)等火法冶炼渣;
3) 在有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赤泥、电积槽渣、浸出渣、净化渣等湿法冶炼渣;
其他金属冶炼渣。
d) 材料加工、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以下残余物质:
1) 材料切割产生的边角料 [5.3e) 规定的情形除外]、切削渣,打磨过程产生的打磨粉尘,破碎、粉碎、筛分、碾磨、包装等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能直接作为产品或原材料的回收粉尘、粉末(4.2.1 规定的情形除外);
2) 金属和塑料除油、除锈、电泳、磷化、钝化、腐蚀、阳极氧化、电镀、热镀等表面处理槽渣;
3) 喷漆、上漆或喷漆雾湿法处理产生的漆渣,以及干法处理产生的其他喷漆残余物质;
4) 造纸制浆黑液碱回收产生的绿泥、白泥。
e) 生产原料和反应产物提取、提纯、净化过程中产生的以下残余物质:
1) 在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酸液、碱液、白土渣、油页岩渣;
2)在有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渣、不能在原生产线直接套用的母液、蒸馏釜底残渣(液)、发酵残渣(液)、电石渣;
3) 在无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氨碱白泥、铬渣、盐泥;
4) 煤气化过程产生的气化炉渣,煤气除尘产生的飞灰,煤气净化产生的焦油渣、脱硫废液、蒸氨塔残渣;
5) 生物制药过程产生的发酵菌渣。
A.3 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固体废物的副产物
a) 烟气和废气净化产生的以下物质:
1) 锅炉、固体废物焚烧炉干法除尘设施处理过程中收集的烟尘、粉尘,包括粉煤灰、飞灰等;湿法除尘设施产生的污泥;
2) 火法冶炼除尘设施处理过程中收集的不能在原生产线作为返料使用的收尘灰(泥);
3) 含硫烟气制硫酸净化过程产生的酸渣、砷渣、石膏渣等。
b) 水净化和废水、废液处理产生的以下物质(不包括从废水、废液中收集特定成分的回收产物):
1) 物化、生化处理污泥、浮渣、栅渣;
2) 膜处理或蒸发处理产生的浓缩液、蒸发残渣。
c) 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以下物质:
1) 有机废物好氧堆肥、厌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2) 废纸、废塑料等可再生废物材料回收过程产生的脱墨渣、除砂器尾渣等残余物质;
3) 固体废物焚烧炉产生的底渣;
4) 其他为符合7.1所列利用处置行为的作业要求进行加工的产物。
d) 环境整治过程产生的以下物质:
1) 绿化和园林管理中清理产生的植物枝叶等园林垃圾;
2) 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从公共场所清扫的垃圾、化粪池污泥、厕所粪便;
3) 河道、沟渠、湖泊、航道、浴场等水体环境中清理出的漂浮物;
4) 污水管网清理产生的通沟污泥。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副产物固体废物辅助鉴别表
存在同类物质 a | 必须使用该副产物的工艺 | 有无专用标准 b | 专用标准限定用途 c | 满足专用标准技术指标 d | 满足同类物质质量标准技术指标 e | 按专用标准限定用途使用 | 作为特定工艺必须使用的原料使用 | 鉴别结果 |
- | - | 有 | - | 不满足 | - | - | - | 是 |
是 | - | 有 | 否 | 满足 | 满足 | - | - | 否 |
是 | - | 有 | 否 | 满足 | 不满足 | - | - | 是 |
是 | - | 有 | 是 | 满足 | - | 否 | - | 是 |
是 | - | 有 | 是 | 满足 | - | 是 | - | 否 |
是 | - | 无 | - | - | - | - | - | 按 6.1 判断 |
否 | 存在 | 有 | - | 满足 | - | - | 是 | 否 |
否 | 存在 | 有 | - | 满足 | - | - | 否 | 是 |
否 | 存在 | 无 | - | - | - | - | 否 | 是 |
否 | 存在 | 无 | - | - | - | - | 是 | 否 |
否 | 不存在 | - | - | - | - | - | - | 是 |
注:
a 指副产物拟替代的正常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由产业链主流的一种或多种工艺生产的物质。
b 指是否具有与该副产物生产工艺和原料相符的国家或行业通行标准。如副产物实际无法用于专用标准规定的用途或同类物质通行的用途,或专用标准规定技术指标与规定的或同类物质的通行用途无关,均认为该标准不属于国家或行业通行标准。
c 指基于副产物与同类物质在质量和有害物质的含量上的差异,专用标准在同类物质通行的用途的基础上,对副产物的用途只能用于某些用途或不能用于某些用途做出限定。专用标准未规定用途,或规定用途与同类物质的质量标准相同,均认为未限定用途。
d 技术指标包括功能性指标、有效成分含量和杂质限量。
e 同类物质产品质量标准指同类物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行业内实际通行有效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