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要点

2026-01-24

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一)管理依据

1.《固废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全过程责任制度,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固废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二)管理要点

1.建立全过程责任制度:建立涵盖全过程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相关人员应当熟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和本单位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情况。

2.产废单位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管理依据

1.《固废法》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固废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环办环评〔2020〕33号)

4.《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4号)

(二)管理要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要求:

1.产废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应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名称、物理性状、年度产生量、贮存方式、利用处置方式和去向、利用或处置量、环境管理要求。

2.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在“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部分,载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及最终流向(自行利用、委托利用、自行处置、委托处置)。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科学预测分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可以依据产废系数评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可以参照同类原材料、同类生产工艺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判定结果预测分析工业固体废物的属性,经分析判定不属于危险废物的,依据《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开展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分析内容可作为判定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属性及管理要求的参考。待项目运行并实际产生固体废物后,若监管、执法等工作有需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与方法,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开展属性鉴别工作。

“三同时”管理:

4.拟配套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环境保护要求,用于指导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并依法完成设施验收。

三、排污许可

(一)管理依据

1.《固废法》第三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

(二)管理要点

1.产废单位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2.2022年1月1日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以下简称固废技术规范)和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申领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中应载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3.2022年1月1日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单独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待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时,按照固废技术规范和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证中增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4.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应按照固废技术规范和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写,如实报告排污许可证中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管理台账制度

(一)管理依据

1.《固废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2.《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

(二)管理要点

1.产废单位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和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管理台账,全面、准确地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2.鼓励产废单位使用电子台账,已建立电子台账的单位可不再使用纸质台账。

3.产生尾矿的单位应按照《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尾矿环境管理台账。

五、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一)管理依据

1.《固废法》第三十八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

2.《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

(二)管理要点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将实施情况纳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六、限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一)管理依据

1.《固废法》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2.《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相关编号第25号)

(二)管理要点

按照《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要求,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七、转移管理

(一)管理依据

1.《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固废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管理要点

委托他人运输管理:

1.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核实受托方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2.产废单位委托他人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在发生委托行为之前,可参照下述要求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1)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应明确其具有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经营范围,如固体废物治理、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等。

(2)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应明确利用处置设施、利用处置方式及可以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种类。

(3)在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之后,产废单位还应当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等材料,针对拟委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进一步核实是否在受托方利用处置能力范围之内。

3.经核实,受托方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产废单位可以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在合同中载明以下事项,并且将受托方的资质类材料作为合同附件: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委托单价;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性数据,包括产生环节、物理性状、主要成分、特征污染物等;

(4)受托方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场所、采取的技术方法以及利用处置能力;

(5)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等环境保护要求,如果没有对应的污染控制标准,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如,要求运输车辆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宜配备安装实时监控设备等;

(6)受托方在运输、利用、处置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的要求。

4.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在涉及多个委托环节、多个受托方的情况下,应分别与每个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转委托管理:

5.涉及转委托的,应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履行有关义务。转委托管理:

跨省转移管理:

6.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按照省级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定依法办理转移活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7.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可参照上述“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管理”有关要求履行相关责任。

八、贮存管理

(一)管理依据

1.《固废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固废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4.《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5.《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

6.《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相关号)

(二)管理要点

1.产废单位建设、运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应当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有关标准规范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

2.产废单位应对照《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分区贮存。

3.产废单位应在贮存设施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规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注明贮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等信息。

4.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根据物料特性及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风险,合理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措施。

5.鼓励有条件的产废单位在贮存场所出入口、磅秤位置等关键点位设置视频监控,配备智能称重设备。

6.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每年汛期前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治理。

7.产废单位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有关规定,对停止使用后的贮存设施进行封场。

九、利用处置管理

(一)管理依据

1.《固废法》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2.《固废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3.《固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

6.《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7.《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241)

8.《磷石膏利用和无害化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415)

(二)管理要点

1.产废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241)、《磷石膏利用和无害化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415)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2.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应当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有关要求。

4.鼓励产废单位在利用处置设施安装视频监控。

十、设施管理

(一)管理依据

1.《固废法》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等开展环境监测的标准规范

(二)管理要点

1.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定期对厂区内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设备和场所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2.开展环境监测: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并编制监测报告。

十一、产生单位终止后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管理依据

1.《固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二)管理要点

产废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环境污染。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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