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质总氮自动监测仪的技术性能,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质总氮自动监测仪的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是对《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2—2003)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水质总氮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修改了水质总氮自动监测仪的量程;
——修改了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重复性、电压稳定性和实际水样比对实验等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增加了示值误差、定量下限、记忆效应、浊度影响、环境温度影响、最小维护周期、数据有效率、一致性偏差等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删除了直线性、平均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和绝缘阻抗指标。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102—2003)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6年1月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