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规范和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氨气排放核算相关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氨气排放量核算相关的术语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步骤、核算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南通大学、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5年12月2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