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本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发布修改单),2012年第二次修订(2018年发布修改单),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新增了日最大8小时平均、参比状态、参比方法、等效方法的术语和定义,调整了24小时平均的术语和定义;
——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范围;
——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氧化物的浓度限值;
——更新了污染物分析方法的要求;
——更新了实施与监督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其修改单废止。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供参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复旦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6年2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实施过渡阶段浓度限值;203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