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663-2026代替HJ663-2013)

2026-02-2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保证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的统一性和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术语定义、评价范围、评价时段、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及数据统计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 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定义, 增加了例外事件定义;

——调整了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 数据完整性要求、 数据修约要求;增加了多项目日综合达标率(达标天数比例)计算方法;

——调整了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比较评价方法;

——增加了三年滑动平均计算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 废止。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6年2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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