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推动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工业园区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数据采集与计算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6年,201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基本要求;
——将指标分类修改为减污降碳、发展质效、创新驱动、生态引领四大类,评价指标分为必选指标和特色指标;
——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274—2015)基础上,考虑分类分区指导,更新部分指标,修改部分指标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建设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按照本标准执行。已批准建设和已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自2029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274—2015)中的相关规定。《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274—2015)同步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提出。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山东大学、上海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6年2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