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根据《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对《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冀环规范〔2024〕1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