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阶段)(GB 4569—2026代替 GB 4569—2005,GB 16169—2005)

2026-11-03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加强摩托车噪声的控制和治理,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行驶噪声和定置噪声的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和方法,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检验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测试方法参照了《关于三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 UNRegulationNo.9-Rev.4)、《关于两轮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 UNRegulation No.41-Rev.3)、《 关于轻便摩托车噪声核准的统一规定》( UNRegulation No.63-Rev.1)中有关的技术内容。本标准是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4569—2005)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6169—2005)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标准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检验;

——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和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噪声测试方法;

——功率质量比系数PMR的术语和定义,通过功率质量比系数PMR划分摩托车道路行驶噪声测量类型;

——两轮摩托车通过全开加速装置加速噪声试验及等速噪声试验计算摩托车实际道路行驶噪声;

——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附加噪声测量要求;

——两轮摩托车的道路行驶噪声限值;

——道路行驶噪声试验背景噪声修正值、噪声测量次数及取值要求;

——道路行驶噪声测量试验路面的要求,路面的要求参考附件CA噪声测量试验路面要求中的技术内容;

——定置噪声测量仪器、测量场地、测试方法、数据处理等内容的技术要求;

——定置噪声限值要求;

——环保生产一致性技术要求、噪声质保期规定、在用车噪声检验和环保信息公开等管理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4569—2005)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6169—2005)废止。

本标准附录A、附录C~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摩托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天津内燃机研究所(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上海)。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6年1月26日批准。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本标准自202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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