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防治在用船舶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8年,200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由船舶用柴油机修改为船舶;
——烟度测量方法由发动机台架测量改为对船舶排气进行烟度测量;
——限值要求由滤纸烟度修改为林格曼黑度级数2级。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船用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 GB 8840—2009)废止。
本标准所有附录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船级社、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重型汽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6年5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7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