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关于征求《关于严格控制第二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分 类:大气环境管理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2024-02-04
文 号:环办便函〔2024〕4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组织起草了《关于严格控制第二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024年2月23日前反馈我部,电子版请发至联系人邮箱。
感谢支持。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邢雪彬
电话:(010)65645595
邮箱:zsc@mee.gov.cn
附件:
1.关于严格控制第二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严格控制第二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
附件 1
关于严格控制第二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严格控制第二批氢氟碳化物(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加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通知如下:
一、自 2024 年 x 月 x 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附 1 所列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 HFCs 化工生产设施(不含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 HFCs 的化工生产设施,即副产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通过审批的除外。
二、已建成的附 2 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 HFCs 化工生产设施,需要进行改建或异址建设的,不得增加原有 HFCs 生产能力或新增附2 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 HFCs 产品种类。
三、附 2 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 HFCs 化工生产设施进行试生产产生的 HFCs 也应纳入配额管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配额后方可进行使用和销售。
四、副产附 2 所列 HFCs 的化工生产设施产生的 HFCs 除作为原料用途使用外,用作受控用途也应纳入配额管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配额后方可进行使用和销售;或销毁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五、因特殊需要确需新建、扩建附 2 所列用作受控用途的 HFCs化工生产设施(不含副产设施)的,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六、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企业,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